企业并购中要承担哪些债务问题
发布日期: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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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并购企业的债务人作为原告、要求追索债务的诉讼,是与企业并购相关的案件的首要类型。其中较为出色的就是“丢掉债务”问题。处理企业并购中的债务承担问题的底子思路是,由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并购方法在法则上的定位或为并购,或为收购,而并购与收购在法则上的为严重的差异之一是,前者由于被并购企业的法人资格因并购而消除,其债务依法则规矩被并购者所概括承受,后者在大部分情况下由于被并购企业坚持了法人方位的同一与接连而自行承担正本的债务。因此有必要透过纷繁复杂、姓名许多的并购方法给咱们构成的困惑与阻碍,辨明哪些并购方法构成了“并购”,哪些并购方法没有构成“并购”而是构成了“股权转让”或“企业产权生意”,以此作为判定债务(特别是丢掉债务)承担主体的分界线。
(一)实践中常见的几类并购方法的性质分析。
1、吸收股份式并购,即被并购企业的全部者将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成为并购方的一个股东。其本质特征是以股票换资产,在法则上表现为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全部变换为存续企业的股份,前者随股份变换而停止,前者的债务亦由后者承担。
吸收股份式并购符合并购的各种法则特征,是典型的并购,并购各方的债务应由并购后的企业承担。
2、购买净资产式并购,即并购方出资购买被并购方企业的净资产,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净资产。在法则上表现为以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的出资者(股东或开办单位)为合同当事人、以被并购企业的全部净资产为标的的生意合同,也被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购买净资产式并购是并购还收购,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都是依公司法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上等于全体股东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并购公司,按照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关于《公司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规矩》第十四条规矩,除国家授权出资的公司可出资树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树立全资子公司。因此并购公司购买被并购公司全部净资产的,法则结果与并购相同,被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必定消除,或许成为并购公司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许爽性丧失了运营主体资格,与并购公司彻底合为一体,其工业、债务债务由并购公司承受。
(2)并购企业是依公司法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并购企业对错公司的企业法人的,按照《公司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规矩》第十四条规矩,公司不得树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并购公司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后,有必要按照公司法的规矩将其规范为分公司,因此这种并购的法则结果与并购也是相同的。但是假设并购公司在收购全部净资产后随即将其规范为符合公司法规矩的子(如把企业净资产拆成股权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这种对企业全部股权的时间短持有不影响被并购企业法人资格的接连,其法则结果等同于控股,被并购企业的债务仍由规范后的子公司承担。
(3)并购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或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被并购企业为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的,购买净资产式并购是并购仍是收购,取决于并购合同的约好。合同约好收购后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债务由并购企业承担、被并购企业注销挂号的,法则性质为并购。合同约好收购后被并购企业成为并购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部下企业、被并购企业不注销挂号的,被并购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
3、承担债务式并购,即在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等价的情况下,并购企业以承担被并购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承受其资产。这种并购可以视为一种特别的购买净资产式并购,即并购方以数目为零的现金购买资债相抵为零的净资产。并购的性质是并购仍是收购,按照购买净资产式并购的处理方法判定。
这儿不行避免地要涉及到审判实践中争议大的“零资产转让”问题。首要有四种现象:
(1)甲企业在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首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注销,其他债务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资产连同债务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一同组成有限职责公司;
(2)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首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注销,甲企业的开办单位承诺背负其他债务,乙以受让所得资产连同树立新独资企业,或与他人一同组成新的有限职责公司。
(3)甲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首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的开办单位承诺背负其他债务,甲企业的法人方位不变,乙成为甲企业的股东或独资运营者。
(4)甲企业在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首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注销,其他债务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资产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一同组成有限职责公司。这就是所谓的“零资产转让”。
零资产转让的大问题是,那些没有连同工业一同转让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现在的审判实践对此的知道是:假定企业资产为100万元,负债为200万元,假设没有搞所谓的“零资产转让”,每一个债务人可以取得的清偿率为50%。现在企业的开办单位以“零资产转让”方法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连同100万元负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此资产树立新企业。余下100万元债务由开办单位承担,或由没有被注销挂号的空壳企业承担。那么,被带到新企业的债务人可以取得100%的清偿,明显从“零资产转让”中获益,而谁是受损害者?是不幸没有被挑中的另一半债务人,他们本可以取得50%的清偿,现在却可能什么都得不到。他们遭到损害,明显是“零资产转让”的行为人选择的效果。也就是说,假设招认这种选择的权利,必定会构成这种不公正的效果。有的人会争辩反驳说,企业在清偿债务时,根据客户的重要性甚至亲疏远近选择债务人,只需不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谁也无法干与。这种观念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要注意到,出让方转让全部或首要资产,实践上是一种对企业的清算行为,标明企业现已无意再持续运营下去,既然是清算行为,就有必要以全部资产对全部债务人担任,好像承担债务式和转让净资产式并购那样,在将全部资产转让出去的一同带走全部债务,而不能选择清偿部分债务人,因此所谓的零资产转让并不是规范的并购行为,构成了对债务人利益可能的损害。
从理论上说,债务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对自己为有利的救助途径。在第二种现象中,假设出让方的开办单位有满意的清偿才干,债务人会选择承受开办单位清偿债务。
因零资产转让行为因其本质是一种损害债务人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也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矩行使撤消权,撤消转让合同。
但现在在实践中一般的处理方法是,(1)关于第三种现象,由甲企业对债务人直接承担职责。(2)关于第一、二种现象,判令新企业以其承受的资产对债务人承担清偿职责。(3)关于第四种现象,以被出售企业与受让方作为一同被告,判令受让方在其所持股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职责。
从法则原理上讲,以上第二、三种处理方法是有疑问的。但是在实践中假设过多地撤消转让合同,社会本钱过大。这儿存在一个法则姑息实践,避免过大的社会颤动问题。现在的处理方法在实践生活中关于平衡当事人利益,处理社会矛盾,保护社会安稳存在许多长处。
有人会发生疑问,这样处理对承受转让的当事人和新企业是否不公平,特别是在该当事人又对新企业有新的投入、或许新企业又有其他出资者参加进来的时分?笔者认为,法则判定职责或风险的承担者的一个底子理由是该承担者比其他人更有才干避免损害行为的发生或更有可能避免丢掉。相关于一般债务人而言,“零资产转让”的受让人对企业情况的了解程度更深,信息优势更大,因此优先保护债务人利益更为合理,“零资产转让”后的新企业可以在对债务人承担职责后再向出让人行使追偿权。
4、控股式并购,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到达控股方位,完成并购。控股式并购的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股权,被并购企业的股东与并购企业之间签定有股权转让合同。
在大部分情况下,控股式并购只是收购了被并购企业的足以到达控制方位的股权,不影响被并购企业法人资格的同一和接连。但是在并购方收购被并购方的全部股权的情况下,并购的法则性质的判定与收购净资产款式并购的处理方法相同。
5、购买资产式并购即并购方以以现金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工业,但不承担被并购企业的债务,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资产。在法则上表现为以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为合同主体,以被并购企业的全部或首要资产为标的的生意合同。这种方法的并购不影响并购两头的法人资格。
(二)丢掉债务的承担。
所谓丢掉债务问题,是指被并购方在与并购方订立合一同,由于故意或过失,丢掉了应记入资产负债表的对外债务,使并购方对并购条件作出错误判断,在债务人申述时应怎么判定承担职责的主体问题。审判实践中,并购企业往往以债务没有反映在并购前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自己并不知道存在这些债务为由进行抗辩,认为构成债务被丢掉的过错在被并购方,假设被并购企业能如实地反映这些债务,可能就不会发生并购行为,即使发生,条件也会不同。假设这些丢掉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将损害并购企业的合法利益。
咱们认为,对此应作两个方面的分析:
1、在一个并购行为被判定为不影响被并购企业法人资格的同一和接连的情况下,丢掉债务问题只能影响到并购两头之间的并购合同,而不能影响债务人向被并购企业追索债务的权利。
2、在一个并购行为被判定为导致被并购企业法人资格的消除即构成并购的情况下,并购双方法人合为一体,存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工业、债务、债务概括性继受,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条规矩,并购企业有承受被并购企业债务的法定职责,这种职责不因在并购时债务是否属丢掉债务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