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News center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企业并购中的债务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


  被并购企业的债款人作为原告、要求追索债款的诉讼,是与企业并购相关的案子的首要类型。其中较为杰出的就是“遗失债款”问题。处理企业并购中的债款承当问题的根本思路是,因为各种不同类型的并购办法在法令上的定位或为并购,或为收买,而并购与收买在法令上的最为重大的差异之一是,前者因为被并购企业的法人资格因并购而消除,其债款依法令规则被并购者所归纳接受,后者在大部分状况下因为被并购企业坚持了法人位置的同一与连续而自行承当本来的债款。因而有必要透过纷繁复杂、名字很多的并购办法给我们形成的困惑与妨碍,辨明哪些并购办法构成了“并购”,哪些并购办法没有构成“并购”而是构成了“股权转让”或“企业产权生意”,以此作为断定债款(特别是遗失债款)承当主体的分界线。

  (一)实践中常见的几类并购办法的性质剖析。

  1、吸收股份式并购,即被并购企业的一切者将被并购企业的净财物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成为并购方的一个股东。其本质特征是以股票换财物,在法令上表现为被并购企业的净财物悉数转换为存续企业的股份,前者随股份转换而停止,前者的债款亦由后者承当。

  吸收股份式并购契合并购的各种法令特征,是典型的并购,并购各方的债款应由并购后的企业承当。

  2、购买净财物式并购,即并购方出资购买被并购方企业的净财物,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净财物。在法令上表现为以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的出资者(股东或开办单位)为合同当事人、以被并购企业的悉数净财物为标的的生意合同,也被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购买净财物式并购是并购还收买,要依据不同状况别离断定。

  (1)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都是依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上等于整体股东将公司的一切股权转让给并购公司,依照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公司挂号办理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四条规则,除国家授权出资的公司可出资建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建立全资子公司。因而并购公司购买被并购公司悉数净财物的,法令后果与并购相同,被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必定消除,或许成为并购公司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许爽性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与并购公司完全合为一体,其产业、债款债款由并购公司接受。

  (2)并购企业是依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并购企业对错公司的企业法人的,依照《公司挂号办理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四条规则,公司不得建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并购公司购买被并购企业的悉数净财物后,有必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则将其标准为分公司,因而这种并购的法令后果与并购也是相同的。可是假如并购公司在收买悉数净财物后随即将其标准为契合公司法规则的子(如把企业净财物拆成股权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别人),这种对企业悉数股权的时间短持有不影响被并购企业法人资格的连续,其法令后果等同于控股,被并购企业的债款仍由标准后的子公司承当。

  (3)并购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或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被并购企业为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的,购买净财物式并购是并购仍是收买,取决于并购合同的约好。合同约好收买后被并购企业的债款债款由并购企业承当、被并购企业刊出挂号的,法令性质为并购。合同约好收买后被并购企业成为并购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部属企业、被并购企业不刊出挂号的,被并购企业的债款仍由其自行承当。

  3、承当债款式并购,即在被并购企业的财物与负债等价的状况下,并购企业以承当被并购企业的债款为条件接受其财物。这种并购能够视为一种特别的购买净财物式并购,即并购方以数目为零的现金购买资债相抵为零的净财物。并购的性质是并购仍是收买,依照购买净财物式并购的处理办法断定。

  这儿不可防止地要涉及到审判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零财物转让”问题。首要有四种景象:

  (1)甲企业在财物小于负债的状况下,将悉数或首要财物连同等额债款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刊出,其他债款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财物连同债款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别人一起组成有限职责公司;

  (2)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财物小于负债的状况下,将悉数或首要财物连同等额债款转让给乙,甲企业刊出,甲企业的开办单位许诺担负其他债款,乙以受让所得财物连同建立新独资企业,或与别人一起组成新的有限职责公司。

  (3)甲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财物小于负债的状况下,将悉数或首要财物连同等额债款转让给乙,甲企业的开办单位许诺担负其他债款,甲企业的法人位置不变,乙成为甲企业的股东或独资经营者。

  (4)甲企业在财物小于负债的状况下,将悉数或首要财物连同等额债款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刊出,其他债款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财物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别人一起组成有限职责公司。这就是所谓的“零财物转让”。

  零财物转让的最大问题是,那些没有连同产业一起转让的债款应由谁承当?

  现在的审判实践对此的知道是:假定企业财物为100万元,负债为200万元,假如没有搞所谓的“零财物转让”,每一个债款人能够获得的清偿率为50%。现在企业的开办单位以“零财物转让”办法将企业的悉数财物连同100万元负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此财物建立新企业。余下100万元债款由开办单位承当,或由没有被刊出挂号的空壳企业承当。那么,被带到新企业的债款人能够获得100%的清偿,明显从“零财物转让”中获益,而谁是受危害者?是不幸没有被挑中的另一半债款人,他们本能够获得50%的清偿,现在却可能什么都得不到。他们受到危害,明显是“零财物转让”的行为人挑选的成果。也就是说,假如供认这种挑选的权力,必定会形成这种不公正的成果。有的人会辩驳说,企业在清偿债款时,依据客户的重要性乃至亲疏远近挑选债款人,只需不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谁也无法干与。这种观念似乎是有道理的,可是,要注意到,出让方转让悉数或首要财物,实际上是一种对企业的清算行为,标明企业现已无意再继续经营下去,既然是清算行为,就有必要以悉数财物对悉数债款人担任,如同承当债款式和转让净财物式并购那样,在将悉数财物转让出去的一起带走悉数债款,而不能挑选清偿部分债款人,因而所谓的零财物转让并不是标准的并购行为,构成了对债款人利益可能的危害。

  从理论上说,债款人能够依据状况,挑选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救助途径。在第二种景象中,假如出让方的开办单位有满足的清偿才能,债款人会挑选接受开办单位清偿债款。

  因零财物转让行为因其本质是一种危害债款人债款的行为,债款人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则行使吊销权,吊销转让合同。

  但现在在实践中一般的处理办法是,(1)关于第三种景象,由甲企业对债款人直接承当职责。(2)关于榜首、二种景象,判令新企业以其接受的财物对债款人承当清偿职责。(3)关于第四种景象,以被出售企业与受让方作为一起被告,判令受让方在其所持股权范围内承当连带职责。

  从法令原理上讲,以上第二、三种处理办法是有疑问的。可是在实践中假如过多地吊销转让合同,社会本钱过大。这儿存在一个法令姑息实际,防止过大的社会轰动问题。现在的处理办法在实际生活中关于平衡当事人利益,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稳存在许多优点。

  有人会发作疑问,这样处理对接受转让的当事人和新企业是否不公平,特别是在该当事人又对新企业有新的投入、或许新企业又有其他出资者参与进来的时分?笔者以为,法令断定责任或危险的承当者的一个根本理由是该承当者比其别人更有才能防止危害行为的发作或更有可能防止丢失。相关于一般债款人而言,“零财物转让”的受让人对企业状况的了解程度更深,信息优势更大,因而优先维护债款人利益更为合理,“零财物转让”后的新企业能够在对债款人承当职责后再向出让人行使追偿权。

  4、控股式并购,即一个企业经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到达控股位置,实现并购。控股式并购的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股权,被并购企业的股东与并购企业之间签定有股权转让合同。

  在大部分状况下,控股式并购仅仅收买了被并购企业的足以到达操控位置的股权,不影响被并购企业法人资格的同一和连续。可是在并购方收买被并购方的悉数股权的状况下,并购的法令性质的断定与收买净财物式样并购的处理办法相同。

  5、购买财物式并购即并购方以以现金购买被并购企业的产业,但不承当被并购企业的债款,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财物。在法令上表现为以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为合同主体,以被并购企业的悉数或首要财物为标的的生意合同。这种办法的并购不影响并购两边的法人资格。

  (二)遗失债款的承当。

  所谓遗失债款问题,是指被并购方在与并购方缔结合一起,因为成心或过失,遗失了应记入财物负债表的对外债款,使并购方对并购条件作出错误判断,在债款人申述时应怎么断定承当职责的主体问题。审判实践中,并购企业往往以债款没有反映在并购前被并购企业的财物负债表上、自己并不知道存在这些债款为由进行抗辩,以为形成债款被遗失的过错在被并购方,假如被并购企业能如实地反映这些债款,可能就不会发作并购行为,即便发作,条件也会不同。假如这些遗失债款由存续公司承当,将危害并购企业的合法利益。

  我们以为,对此应作两个方面的剖析:

  1、在一个并购行为被断定为不影响被并购企业法人资格的同一和连续的状况下,遗失债款问题只能影响到并购两边之间的并购合同,而不能影响债款人向被并购企业追索债款的权力。

  2、在一个并购行为被断定为导致被并购企业法人资格的消除即构成并购的状况下,并购双办法人合为一体,存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产业、债款、债款归纳性继受,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则,并购企业有接受被并购企业债款的法定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在并购时债款是否属遗失债款而有所差异。

上一篇:企业并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下一篇:企业资产重组有哪些风险及防范措施

董事长:83235012
总经理:84410941
办公室:84528895
公司网址:www.jshuaxin.net
公司电话:025-83235012
公司地址:南京市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22楼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Copyright ©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6043971号-1